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东营市历史博物馆文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范围和标准
1、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
3、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4、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5、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捐赠品和捐赠程序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捐赠自愿,且捐赠藏品需满足博物馆收藏标准或博物馆事业的需要;
3、捐赠者应对拟捐赠财产具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及处置权;
4、严禁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5、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由博物馆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6、及时对捐赠品进行整理和记录。
第四条 捐赠方式
无偿捐赠
第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流程
1、捐赠人向东营市历史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2、东营市历史博物馆组织专家对捐赠品进行鉴定,判断品类、价值和时代等信息;
3、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办理捐赠手续,并向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
4、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藏品妥善收藏和保管。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历史博物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