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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历史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2021-07-11 15: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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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藏品征集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文物博发[2021]21号),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集对象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来源不明的物件不予征集。

  二、征集程序

  1.藏品征集科室列出“征集物清单”,经馆长或分管业务副馆长同意后,启动征集工作。

  2.首先由分管业务副馆长、藏品征集科室业务人员组成专家组(至少3人,必要时可邀请馆内文博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对拟征集物的真伪、价值、价格等作出评估。

  3.估价小于5000元时,专家组可直接决定是否征集。估价大于等于5000元时,先由单位财务部门、藏品征集科室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价格谈判小组,以专家组估价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征集价格确定后,再召开馆务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

  4.藏品征集科室负责将最终决策意见反馈给拟征集物所有者。拟征集物所有者对决策意见无异议后,开具正式发票。文物管理科负责办理征集工作后续事宜:填写《东营市历史博物馆文物收购单据》。对征集物登记建档,并移交库房管理员入库保管。将签字后的发票送交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等。

  注:拟征集物属于无偿捐献的,藏品征集科室可直接决定是否接受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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