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兵役制度

赵金 《齐鲁文史》2009年第2期


  中国历史上曾多次出现过不同民族建立的不同政权,各个政权在建立发展过程中,其兵役制度在吸收融合前朝的基础上也相应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变化,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兵役制度。

  夏朝时期,军队由“众”组成,这些“众”有亦兵亦农的身份,平时参加生产,一旦爆发战争,夏王按照需要征集一定数量的“众”,组成以贵族为核心的军队,出征作战。战争结束,军队绝对大部分解散,兵甲装备收归国库。这是一种全民皆兵、临时征集的兵役制度。

  商代前期,军队也以临时征集的民军制为主体,即按军事需要,由商王临时指定人数,征集兵员组成部队。商代后期,这种临时征兵制有了改进,实行“按户计民,以预定其军籍”的办法,使“人有所隶之军,军有所统之将”。但这一改进并没有改变商代兵役临时征发的性质。服役者仍是亦兵亦农身份。

  西周时期“国”、“野”分治。都邑及郊区称为“国”;郊区以外的地方称为“野”。“国”中居民称“国人”,“野”外居民称“庶人”。国人成为西周军队兵员的主要来源,有“执干戈以卫社稷”的权利和义务。而庶人只有在国人兵员不足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当兵。就国人而言,每10家就有1人轮流在营服役。20岁时开始参加训练和服军事方面的力役,30岁正式入伍服役。国人到了50岁,一般军事训练和力役可不再参加,但遇战争仍须应征,直至60岁。

  春秋前期,各国仍保留着西周以来“国人”当兵、“庶人”不当兵的传统。春秋中期以后,由于“国”“野”间的较多交往和渗透,以及战争的日趋频繁,兵源问题突出,许多诸侯国先后废除了只有“国人”才能当兵的特权,扩大了征兵范围,最终“国人”、“庶人”合而为一。

  战国时期,征兵范围进一步扩大,取消了对当兵者身份的限制,农民成为军队的主要兵源,各国普遍实行了郡县制之下的普遍征兵制。服兵役的年龄有所扩大,一般为15岁至65岁。另外,大量征发妇女从军,主要用于后勤辎重的运送和防守城池的战斗。值得注意的是,这时期各国还建立了一定数量的常备军,军事训练也经常化。这些专业军人是各国武装力量中的精锐。

  秦统一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与户籍制相结合的普遍征兵制,对征兵的年龄、身体素质以及社会身份都有明确规定,服兵役的年龄一般为17岁至60岁,男子达到服役的年龄称为“傅”,停止服役的年龄称为“免老”。秦朝实行二十级爵位制,有爵位的人56岁就可“免老”,第五级爵“大夫”以上者享有不服兵役的特权,而且按爵位的高低,个人、全家及全族都分别享有不服兵役的权利。此外,皇室贵族成员及多交赋税者,其个人可以不当兵。身体羸弱及有残病,或身高低于六尺的人,经检查证实后也可以不服兵役。奴隶、贱民和刑徒们往往被临时征发从军,但无权当正式的“甲士”,其待遇也比普通士兵差。服役主要有“更卒”和“正卒”两种,前者的主要任务是修路架桥、运送军用物资等,实际上属于劳役;后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兵役,他们由各郡县按户籍征发,先集中到本郡接受一年的军训,然后由中央统一征调。

  西汉初的兵役制因循秦制,以征兵制为主,但成年男子是征兵对象,年龄一般为23岁至56岁。功臣、外戚、诸侯世世免役,官吏俸禄六百石以上者也免役,还有特诏免其一年、二年,若干年乃至终身之役的特例。此时实行买爵制,如不愿服兵役,也可以向官府输钱物以代役。兵种有更卒、正卒、戌卒和卫士。更卒不在正式的兵役之列,主要从事地方劳役和维持治安。正卒是正式兵役,服役期限一年,通常在本郡县接受正规的军事训练,期满复员务农或征作戌卒和卫士。戌卒在边境屯戌,属于边防军系统;卫士在京师屯卫,属于中央军系统,服役期限都是一年。西汉中期,又增加了募兵制,募兵有“勇敢士”、“应募罪人”、“奔命”等多种名称。到后期,除以征、募并行为主外,还实行以囚徒、谪发和少数民族兵为辅的混合兵役制。

  东汉初,兵役制度发生了较大演变,正卒、戌卒之役被取消,内地郡县的常备军也被废除,只保留了宫城卫士之役。一旦有战事则临时发兵,战争结束遣返归农。这样募兵成为主要兵源,招募对象为刑徒、少数民族和无业流民。他们通过从军减免罪行或谋生,渐渐成为长屯兵,带有雇佣兵性质。

  三国时实行募兵为主的多种集兵方式。招募对象为降民、俘虏、亡命逃户及少数民族人。两晋时实行以世兵制为主的多种集兵方式,招募对象为民丁、家奴及犯罪者。南朝时基本沿用两晋兵役制度。北朝初期,军队是以部落联盟为主的部落兵,部落成员即从事生产,也从事战斗。汉人不 服兵役,只服勤农桑,供应军用物资。北朝中后期,汉人逐渐服兵役。

  唐朝初期,府兵制是全国军制的主体。府兵是义务兵,由地方官吏负责征调。内府卫士由五品以上官僚子弟充当,外府士兵则多从六品以下官僚子弟和百姓中征调,但父兄子弟不同时征发,祖父母、父母老疾而户仅一丁的,免服兵役。另外,府兵也可以纳资免役,但必须在千里之外服役才行。服役期间自带粮食衣物,装备统一发放。在役士兵本人免除租税,家人不免。

  唐朝中后期,兵募制逐渐取代府兵制。兵募的兵源与府兵制相似。服役期限要以服役任务所需长短或距离服役地点的远近而定。服役所需资粮均由当地州县均发,如不足则自备。期间所需衣物,由所在军府供给,租税免交。役毕遣归时,由所在军府或州县另给资粮,自行回家,恢复原本身份。

  两宋时期,兵源主要来自招募,大量的饥民、流民成为招收对象,而农民在相当程度上不承担兵役。另外,官府鼓励阵亡军人子孙或亲弟侄中20岁以上的长系应募,15岁以上身体健壮自愿投募者可先领半份军俸,到20岁时再根据身高分配到相应的禁兵军中。此时还特别规定河东、陕西等路的就粮禁兵中,年纪在55岁以下者,其子孙、弟侄及异姓亲人中凡30岁以下愿应征的健壮者可代替他,无亲戚的也可找外人代替。身体健壮者充当禁兵,身材矮小瘦弱者充当厢兵。另外宋朝继承历代以罪人配役的方法,但罪犯主要充当厢兵,地位十分卑贱。

  元朝建立后,强行指定一部分百姓承担兵役,户籍单独管理,统称蒙古军户。列名军籍者父亡子继,世代为兵。病死戌所者,百日补役次丁,死于阵上者,缓征一年,对实在贫困或老迈无子者,才除籍以别家民户补充。服役年龄为15至70岁。另外元朝还有汉军户和新附军户(由南宋降军组成),对汉军户的签发主要以民户财产和劳动力状况为依据,签军时一般选取中户为对象。凡户出一人者,称“独军户”。无丁或无力服兵役的军户,实行正、贴户制度,即每二三户或四五户合出兵一名,出丁应征的为正军户,余为贴军户,共同资助应役者的鞍马、器仗、盘缠等费用。正、贴军户经官府制定后不得随意变更。从戎期间,元朝还对蒙古军户和汉军户士兵每人每月供米5斗。新附军户士兵供米6斗,其家属为4斗。但马匹、兵器及其他军需开支,蒙古军户士兵仍要自备,汉军和新附军户由朝廷部分或全部供给。作为对军户承担兵役的补偿,政府在赋役方面实行一些豁免或优待措施。

  明朝兵役制度基本继承元朝的军户制,分老军户、新军户和垛集军户(补充军户)。元朝时期的军户在明初仍保留军籍,承应军差,成为老军户。新军户由起义农民、元朝降军、罪犯和民户组成。垛集军户士兵由民户中抽调而来,以三民户为一垛集单位,一户为正户,承应军差,其他两户为贴户,帮贴正户。若正户军亡故以贴户丁补。垛集军有时可放还耕种,只有军中缺伍严重时才垛集民户补充缺额军户。

  明代军户地位低于民户,正军户五丁以上方许充吏,而民户即使只有两丁,只要识字便可充吏。军户丁男只许一人充生员,而民户没有这种限制。军户无罪世代充军,民户有罪方谪发充军。军户不得将弟男子侄过继于民,以免脱离军籍,对民户则无此禁令。军户除出一丁当兵外,还要出余丁一名随同前往,佐助正军,供给军装。军丁在卫所服役,家属自备衣着,粮饷也不因生儿育女而增加。军户除供给正军外,还有未免除的粮和“里甲”、“均徭”等差。卫军不许独身不娶,但军户女子不得嫁往民户,以免人员外流。同时规定军人不许学唱、下棋、做生意等。

  清朝(1840年以前)的军事制度由八旗兵制和绿营兵制组成。八旗兵是清朝最早的军队,也是清朝全部军队发展的基础和主力,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兵农合一的性质,即兵不离耕,耕为战备,其粮草、弓箭、鞍马等装备都由旗兵各家自备,遇有出征,还要带上从人和备用的马匹。兵源一般实行“三丁抽一”,即每户八旗壮丁中正丁一人应征,余二人留家生产,保证供应,正丁作战返回也参加生产。清朝实行“圈地带饷”,每三个兵丁种官田一晌,每二十丁以一丁当兵,一丁应役。土地收成一部分留下做口粮,另一部分则做为行军打仗的军粮,基本是自给自备,也有临时发给的部分费用,但为数不多。后来随着八旗人口的增加,可圈的土地越来越少,加上清朝政府限制八旗官兵,只做职业兵,不准从事其他营生。而他们自己由于长期脱离生产,习惯于游手好闲,连已分得的旗地也要出租、抵债或典卖掉。从康熙中叶以后,出现了日益严重的八旗兵生机问题。

  绿营兵完全由汉人充役。清军入关后,每夺占一地,就召本地壮丁组建一批绿营兵。如本地没有人应募,就从它省招募移调充额。凡移调兵士,都须携带家口赴军营所在地居住,使其成为本地的土著人。绿营严格执行本地土著补额制度,使兵士无后顾之忧。绿营兵有固定的兵额,并依兵种的不同分别注册,称为“兵籍”,由兵部掌握,终身不能更改。兵士遇有事故,即开除注册,按名募补。如有兵士逃役,军营便可按籍追索。

  绿营兵还实行余丁制,又称拔补制度。将营中清出火粮收养兵丁子弟,每名月给饷银五钱,以备出缺挑补,叫做“余丁”。余丁按照步兵、守兵、骑兵等阶梯层层考补。余丁16岁就有资格考补。未考补之前,部队出征时,余丁要随营出发,担负杂役和部分运输工作,成为预备役兵。与八旗相比,绿营官兵的粮饷十分低薄,仅可勉强维持一家最低生活水平。清中期以后,“举全国无一精练之兵,合营伍无一中饱之卒”。为了生活,官兵有的贸易营生,有的以手艺糊口,甚至还有的当了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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